本文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匿名化整理,仅用于说明医疗过错、基础疾病与原因力之间的分析方法。
核心结论
- 出现胸闷、气喘、异常指标或生命体征变化后,是否及时检查和会诊是审查重点。
- 延误诊治不必然等于全部责任,还要评估疾病隐匿性、进展速度和可救治性。
- 该案认为医疗过错减少了部分救治机会,但自身冠心病仍是重要基础,原因力为次要原因。
案件背景
患者因慢性消化系统疾病急性发作住院。住院期间曾出现胸闷、气喘等症状,并出现心肌相关指标异常和生命体征变化,后突然意识丧失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鉴定材料提示,患者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自身疾病。
医疗行为中的主要问题
- 患者出现胸闷、气喘等症状后,医疗方重视不足,未及时完成相应检查。
- 在血压波动等情况下未及时复测,也未及时请心内科会诊。
- 出现明显异常指标和生命体征变化后,未进行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检查和处置。
为何不是全部责任
鉴定认为,患者自身冠心病具有隐匿性,早期可能缺少典型症状;原有疾病急性发作后可能迅速进展,抢救难度大、存活率低。因此,医疗方未及时识别和处置使患者失去部分救治机会,但患者自身疾病仍是损害后果形成的重要基础。
鉴定结论
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,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。
案例启示
责任比例不应只根据“医院有没有漏诊”判断。还需要评估疾病本身的隐匿性、发展速度、即使及时治疗是否能够改变结局,以及延误具体减少了多少救治机会。这正是医学判断与法律责任之间最需要专业转换的部分。